貸款管理實行行長(經理、主任)負責制。
貸款實行分級經營管理,各級行長應當在授權範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行長可以授權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貸款,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行長負責。
貸款人各級機構應當建立有行長或副行長(經理、主任,下同)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小組),負責貸款的審查。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
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
各級分支機構應當根據貸款種類、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等情況確定每壹筆貸款的風險度。
貸款債權保全和清償的管理:
借款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借兼並、破產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銀行債務,侵吞信貸資金;不得借承包、租賃等途徑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貸款人有權參與處於兼並、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的借款人的債務重組。
應當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還本付息事宜。應當要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明確原貸款債務的清償責任。
對實行整體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明確其所欠貸款債務由改造後公司全部承擔;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要求改造後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資本金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