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信用風險,這種風險與潛在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意願直接相關。貸款承諾的信用風險幾乎全部來自於潛在借款者;
二是市場風險,這種風險廣泛地與市場條件的不利變化相關,包括利率和匯率等及價格變動風險。但是,對於貸款承諾,只有當其中壹方擁有正市場價值時,才可能出現違約行為,因為這種價值代表了預期將要發生的損失或現金流出義務。從經濟性質上看,壹項貸款承諾具有期權特征。
根據《貸款承諾管理規定》第三條:
3.1本規定所稱貸款承諾業務是指銀行與借款申請人達成的壹種具有壹定約束力的正式協議,銀行在有效承諾期內,按照雙方約定的條件、金額和利率等,隨時準備應申請人需要提供貸款,並有權向借款申請人收取承諾費的壹種授信業務。
3.2本行目前只受理可撤銷貸款承諾業務,即在銀行承諾期內,貸款承諾申請人如沒有履行相關條款,則銀行可撤銷該項承諾。
3.3申請人只提出固定資產項目建議書(或建設方案,下同),尚待國家有權部門正式批準立項的固定資產項目貸款,經丹東銀行初步同意貸款時,可對外提供《丹東銀行貸款意向書》,只表明貸款意向,不得約定貸款額度和責任條款。
3.4對國家有權部門正式批準立項,申請人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由丹東銀行調查評估後,經審查同意提供貸款時,可對外提供貸款承諾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