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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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八條?個人信貸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換發《個人征信業務許可證》。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監管需要,可以約談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求其就征信業務經營、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作出說明。
第二十九條?個人征信機構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20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媒體上公告,辦理《個人征信業務許可證》註銷手續,並將許可證交回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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