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發布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以下簡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第壹條規定:“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權利或者破壞財產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的財產,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回或者責令退賠。人民法院可以將追繳或者退賠的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追償或者恢復原狀後無法彌補損失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在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並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產受到犯罪分子破壞並遭受物質損失的情況下,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分財產的財產侵權案件,應當由辦案機關依法追回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或者責令退賠。追回或者責令退賠後無法彌補損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