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向金融信托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供企業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貸款用途、貸款條件、還款能力和還款來源等。
(二)金融信托機構經辦人員對企業的申請內容和材料進行審核分析,提出自己的分析結論和意見並逐級上報。
(3)主管部門經理根據經辦人員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綜合分析,排出擬貸款企業順序,並組織調查。
(4)負責人應根據需要調查的內容列出提綱,經主管經理批準後進行調查,並撰寫調查報告。
(5)主管經理根據調查和相關信息進行審核,並最終做出決定:貨物與否,貸款金額和期限。
(6)批準貸款的企業向金融信托機構出具借條,由具有代償能力的經濟法人出具擔保手續;然後,借款人和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7)金融信托部按合同和借據約定的時間將款項匯入借款人賬戶。
(8)貸款發放後,應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監督借款人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並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防止風險損失。
(9)貸款到期時,應及時催收,按期收回貸款本息。借款人因暫時困難無法還款的,應在到期前申請延期,說明原因,調整還款計劃,提出保證還款的措施,經原擔保單位承諾續保後,金融信托機構可以申請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10)固定資產信托貸款結束時,經辦人員還應撰寫結案報告並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