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根本不存在父債子債父償的問題。在民事法律規範中,所有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每個人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相應的責任。
只有在兩種特殊情況下,即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已滿16周歲,主要生活來源為自己勞動收入的除外,應當認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監護人承擔責任。但在壹些特殊情況下,還是會出現父債子債、父償的情況。
1案件是父親自願承擔擔保責任,主要包括兩種:壹種是父親在借款時簽了擔保人,即提前擔保;二是借款後,父親明確表示自願承擔還款責任,即事後擔保。
第二種情況是父親繼承兒子的遺產。如果兒子不幸去世,父親接受遺產,需要在接受遺產的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有兩點需要明確:第壹,父親接受了遺產,不接受遺產就不承擔責任;第二,還款責任範圍在繼承範圍內,超出部分不承擔責任。當然,對於超出的部分,父親自願承擔的除外。
第三種情況是兒子惡意將財產轉移給父親。如果兒子不願意還貸而把財產無償給父親,或者以不合理的低價把財產轉讓給父親。比如後者,以654.38+0萬元的價格,將壹套價值654.38+0萬元的房產賣給了父親。那麽在這種情況下,貸款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要求撤銷贈與或不合理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