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證書交付給質權人時設立;無權利證書的,在相關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
2.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方式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以質押為目的交付票據,且未記載“質押”字樣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設立票據質權;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沒有背書“質押”二字,就不能構成票據質押,當然也就不存在票據質押。二者的沖突在於交付質押票據時是否需要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或與“質押”同義的字樣,或者未記載“質押”字樣的票據是否可以構成票據質押。因此,為確保票據質押能夠生效,建議在票據背面背書“質押”二字。
此外,還應關註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的到期日和承兌日。根據最新質押貸款利率(2011)第八條規定:質押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到期日。多張存單質押的,貸款期限以最接近到期日的壹張存單確定,分期發放的貸款除外。為了避免貸款逾期,借款人不得不額外籌集資金作為還款來源,而無法獲得票據融資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