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在當地城鎮有固定住所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住房公積金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其賬戶內的繳存額1年以上;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和其他壞賬;
5.借款人在未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住房公積金擔保人年齡和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遵循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專戶存儲、財務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實施。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政策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