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必須與借款學生本人入學前的戶籍壹致;
2.借款學生的父母因殘疾、疾病等特殊情況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學生的其他直系親屬可以作為* * *借款人;
3.借款人為孤兒的,借款人為其他法定監護人,或者自願與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 * *如果借款人不是父母,必須在25-60歲之間;
5.如果* * *之前申請過助學貸款且未還清,則不能作為其他借款學生的* * *借款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八條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資格後,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確有悔改表現的,除對被監護人故意犯罪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可以酌情恢復其監護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護關系終止: (壹)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的;(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後被監護人仍需監護的,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