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原則上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和重組。具體延期和重組條件按照中國銀行風險管理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延期重組申請應提交有權審批人審批,然後由借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延期重組協議。延期重整協議須經抵押人(質權人)和保證人書面同意,並辦理抵押人(質權人)延期登記和保險手續。
2.個人留學貸款展期和重組僅限壹次。壹年(含)以內的貸款,展期和重組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壹年至五年(含)的貸款,展期和重組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壹半,五年以上的貸款,展期和重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延期重組後,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個人留學貸款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3.貸款展期和重組期限與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貸款利息自展期和重組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4.以留學存款為貸款用途的個人留學貸款不得展期或重組。
以上內容供大家參考。請參考實際業務規定。
如有疑問,請聯系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誠邀您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或中國銀行跨境GO APP辦理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