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擔保物不轉移占有;質押將轉移占有權。
3.借款人抵押登記部門是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份或知識產權質押的,借款人應向相應管理機構辦理質押登記。
法律依據:《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和質押擔保暫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信貸業務部門收到抵押人提交的抵質押物清單後,應根據抵質押物的合法性、實際價值、風險程度、流動性、使用壽命、功能狀況、評估技術條件等因素,從以下方面進行認真審查,決定是否接受抵質押物:
(1)抵質押物符合抵押、質押權利範圍,可以流通、轉讓和變現;
(2)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歸抵押人或出質人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權屬證書真實有效,該財產已取得其他人的書面同意。對房產權屬有異議的,應當進行公證;
(3)抵押物未提前足額出租、出售、轉讓、贈與、委托或抵押;
抵押物已全部抵押的,抵押物價值大於原擔保貸款余額,足以清償擔保貸款本息,且原抵押權人已書面同意;
(4)抵質押物的價值足以清償所擔保的貸款本息;
(五)對抵押物進行現場檢查。抵押物的存在和狀況應與抵押物產權證所指的財產標的物的存在和狀況壹致;
(6)抵押物已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