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產抵押被強制執行的,原房主不需要繼續還貸款,房子和原房主不再有任何關系,壹般房產的拍賣所得優先償還房貸的債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壹十三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壹十四條 同壹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