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企業來說,對外可以借款,也可以付利息,這都是合規的。但是如果拿去貸的資金去歸還貸款,那可能是有壹定風險的。因為壹般銀行發放貸款都是有專門用途的,企業拿去歸還墊資的款,其實是違反合同約定的,如果被銀行發現就有終止合同,提前收回貸款的風險;
2、對於銀行來說,其實之前可能不知道有過橋貸款,但是貸款發放之後,要按照監管規定進行貸後檢查。如果發現貸款挪作他用,必須終止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資金過橋的解決如下:
1、提倡銀行等金融貸款機構在企業或個人貸款到期時直接續貸,也就是貸款到期後不用倒貸直接辦理續貸手續,如果直接續貸能夠真正落實到每筆貸款,那將是廣大中小微企業的福音,大多數過橋墊資業務也就失去了市場需求,是從根上面解決了問題。
2、提倡成立過橋墊資專業基金。由行業主管部門、園區管理機構等設立過橋墊資基金,免息或低息為符合條件的民營中小微企業貸款過橋墊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