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了財產保全不壹定能拿回欠款。財產保全不等於保證能把錢要回來。保全滑陪程序僅是整個訴訟程序中的階段性程序。
在財產保全中,就銀行賬戶而言,能夠凍結全部申請數額的比例在1%左右。該風險是當事人在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法院會告知當事人的重要情況。能否保全上被申請人的財產,不是法律程序解決的問題,核心問題在於被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好壞。如果被申請人的財務狀況不健康,財產保全的最終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所以,作為申請人,應當根據被申請人實際財務狀況決定是否申襲讓知請財產保全,應該在控制訴訟成本的同時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壹百零壹條 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拍消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