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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八種金融詐騙犯罪的區別

1.金融詐騙: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詐騙、信用卡詐騙、證券詐騙、保險詐騙。

2、區別:

(1)集資詐騙罪:詐騙集資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吳英案)。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有死刑

(2)貸款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特定,詐騙對象特定:銀行或金融機構,騙取貸款。客體是國家正常的貸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對借出資金的所有權。犯罪主體僅限於自然人。

(3)票據詐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金融票據。犯罪對象國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歸屬。

(4)金融憑證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金融憑證。犯罪客體是金融憑證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5)信用證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從事信用證詐騙活動。信用證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犯罪對象國的公私財產歸屬。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6)信用卡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信用卡詐騙。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7)證券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變造的證券進行詐騙。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8)保險詐騙罪: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者對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理由或者誇大損失程度,或者對未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理由,或者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從事保險詐騙。是故意犯罪,犯罪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3.在八個罪名中,主要區別是從詐騙的方式上。其中集資詐騙罪有死刑。貸款詐騙、信用卡詐騙、證券詐騙是單位不能犯的三個罪,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當然還有所謂的不同犯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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