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違反了合同法關於利率的規定。
2.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七條,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銀行或者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貸款人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4.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非法活動,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保護。
5.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出借人或者實際借款的出資人未取得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過程中確認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或者聯營合同關系無效,並依法收取雙方約定的利息。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明確,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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