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明確規定,異地公積金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1.貸款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業務咨詢,壹次性告知貸款審核所需材料;
2.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提出申請,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根據職工的申請對職工的繳存貸款進行核實。對未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
3.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應當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貸款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到市公積金中心識別職工異地貸款情況,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賬;
4.異地繳存職工在貸款還款期間,如發生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地市公積金中心並轉入地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進行重新認定和記錄;
5.異地貸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可按貸款合同約定扣劃用於償還貸款。
申請公積金貸款需要的材料:
1.商品房買賣合同(1原件);
2.申請人及配偶的戶口簿(首頁、首頁、個人頁)和結婚證(1份結婚證、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原件);
3.未婚人員未婚證明(1份驗原件);
4.單身需提供單位結婚證(原件1份);
5 .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存折(復印件2份,驗原件);
6.首付款單據(1份驗原件);
7.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需接收驗原件2份,正反面打印);
8.配偶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1,需要雙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