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貸款人根據有關法律約定利率標準後發生爭議的,可以在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標準內確定利率標準。超額利息沒有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有關利息的規定;
1,年利率不超過24%,合法有效。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年利率超過24%至36%的,按當事人意願執行。年利率24%~36%的民間借貸,屬於自然債務。提起訴訟,法院不予保護,但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不反對。借款人不能要求歸還已經支付的利息。
3.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無效。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4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