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九條:申請參與分配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事實和理由,並附執行依據。申請參與分配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壹十條:參與分配執行,在執行價款扣除執行費用,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原則上按照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總額的比例清償普通債權。債務人償還後,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