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後未顯著增加是第壹階段。
對於處於該階段的金融工具,企業應當按照未來12個月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並按其賬面余額和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2、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後已顯著增加但尚未發生信用減值是第二階段。
對於處於該階段的金融工具,企業應當按照該工具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並按其賬面余額和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3、初始確認後發生信用減值是第三階段。
對於處於該階段的金融工具,企業應當按照該工具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但對利息收入的計算不同於處於前兩階段的金融資產。對於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按其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