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可以及時歸還借款或與銀行協商制定還款計劃,爭取得到銀行的諒解、撤訴;
2、如果銀行拒不撤訴的,借款人可能需要支付逾期利息承擔違約責任,此時債務人應積極應訴爭取調解或減輕還款責任;
3、法院判決生效後盡快履行義務,避免對方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證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可能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若人民法院查明債務人確實無執行能力的,裁定中止執行。中止後,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壹)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