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是不能轉讓的。房子已經在銀行貸款了。雖然對於開發商來說,妳已經交了全款,拿到了房子的產權,但是因為妳的產權已經在銀行登記了,銀行是屬於妳的抵押權人的。無論妳做什麽交易,房管局都不會受理,直到房貸還清。如果要辦理過戶登記,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征得妳的抵押權人銀行同意。但這種方法基本不可行。實際操作中,銀行基本不可能同意,除非受讓人和銀行達成協議,妳轉讓的收益需要提前還清或者存放在抵押權人處。二是提前還清貸款。如果暫時沒錢還貸款,可以選擇從其他地方貸款或者和受讓方協商轉讓價格。受讓人先替妳還清銀行貸款,再去房屋所在區的產權登記部門註銷銀行其他權利,這樣房屋就可以自由交易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06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債務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但債務人與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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