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相關規定,壹旦身份證丟失或被他人盜用,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害的,冒用者和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證件丟失者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通過相應渠道向有關部門追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騙取的身份證從事違法活動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2.身份證丟失後,身份證所有人有義務盡快將丟失的身份證掛失,並向公安機關申請新身份證,同時將丟失的身份證作廢,以獲取掛失證據。當有人冒用身份證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侵害原持有人的財產權或名譽權時,可以提供掛失證據,證明與違法犯罪活動無關。
3.《居民身份證法》第17條對冒用身份證者的法律責任作了詳細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