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借款人的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的收入;
(三)貸款用途;
(四)借款人的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
(5)擔保人的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抵(質)押物價值和流動性。
第十五條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取現場核實、電話詢問、信息咨詢等方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