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法合規的互聯網信貸平臺可以向學員提供培訓機構學費貸款,在此還有壹個前提是,學員對貸款的性質、額度、還款性質等均清楚了解。培訓機構若沒有向學員明示貸款條款,或實際履行情況與前期約定不壹致,導致學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貸款服務合同,那麽培訓機構仍涉嫌虛假宣傳及誘導性宣傳。如果提供學費等消費貸款的信貸平臺沒有取得金融牌照,擅自運營貸款產品,屬於違法違規經營互聯網資產管理,涉嫌虛假推廣、誤導借款人,同樣涉嫌虛假宣傳及不正當競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