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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商業銀行稅收優惠的變化

營改增後商業銀行稅收優惠的變化

稅收優惠

(1)金融機構向農戶小額貸款(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以下)而取得利息收入,按9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金融機構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a.關註類——計提比例2%

b.次級類——計提比例25%

c.可疑類——計提比例50%

d.損失類——計提比例100%

(3)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a.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300萬(含300萬)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上門追索,具備壹項即可,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b.單戶貸款余額超過300萬,但不超過1000萬(含1000萬)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司法追索,並有經辦人和負責人***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c.單戶貸款余額超過1000萬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的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4)國債利息收入

因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但是轉讓國債而取得的收入,要按財產轉讓收入,在扣除為取得該國債而發生的成本之後,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5)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屬於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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