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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核銷的賬款最後由誰承擔

1、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壹個金融企業經過訴訟並取得了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該債務人的有關債權。

2、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準備中核銷。金融企業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

3、核銷貸款指如果銀行認為無法從借款人1處收回項貸款,就會將該貸款從銀行財務報表中除去。

4、貸款核銷是“呆賬貸款核銷”的簡稱,銀行按規定將呆賬貸款或貸款損失予以核銷的壹種制度。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下的。

5、由地方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呆賬貸款額每筆10萬元以上的,由各專業銀行總行根據下級行和省級中央財政機構的意見審批,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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