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而以財產作為擔保。其中,作為擔保的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抵押物抵押後,不影響借款人對抵押物的使用權。但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銀行可以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款項將首先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2.質押擔保
質押擔保是指借款人可以以自己的動產或合法的權利證書作為質押申請貸款。但在使用質押擔保時,借款人必須註意兩點:質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借款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
3.保證
擔保是指在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提供銀行認可的擔保人作為擔保。但是目前很難選擇這種擔保,因為擔保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很多人不願意做這樣的事情。另外,並不是所有的擔保人都符合銀行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7條在保證合同中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壹般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