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公安派出所常住戶口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第四條:遷入本市並實行“壹地落戶”(取消本地戶口遷移證)的,須出具以下證明材料,到戶口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壹)移民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三)遷入人與戶內成員關系的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
(四)新戶、非農業人口須出具北京市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自管住房須出具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書》及復印件;如果沒有產權證,則必須出具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以及由房屋管理和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和上述證明的復印件;農業人口必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開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