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不動產預告登記: (壹)預售商品房等不動產;(二)房地產的出售和抵押;(三)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房地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處分房地產權利的登記申請。預告登記後,債權未消滅且當事人自可以進行相應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