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3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
二、關於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1.單位和個人在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的範圍內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的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實際領取(支用)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