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您好,我們需要看看是連帶保證還是壹般保證。保證期間的確定:既有壹般保證又有連帶保證的約定,沒有約定的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的,視為未清償,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關於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壹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以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被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壹條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其他物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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