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關於保證期間,我國《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五條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1.當事人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應當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五、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六、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7.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