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可以質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4)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壹條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證書的,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立醫院在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操作中應完善以下程序,以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
(1)醫院已取得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等主管部門對質押醫院應收賬款的批復。
(2)醫院有權由決策機關作出同意醫院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決定。
(3)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辦理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機構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
(4)質押合同和質押登記應明確應收賬款(如醫療服務應收賬款、財政補貼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賬款)的名稱和範圍、金額和期限、應收賬款的付款人。
(5)應采取適當措施控制應收賬款的金額。根據財政部、衛生部發布的《醫院財務制度》,“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醫院所有的收支都要納入預算管理。”
“國家實行‘量入為出,壹定補助,超支不補,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和收支兩條線的財政管理制度。質押後,如果不積極控制應收賬款的催收,質押貸款實際上就變成了信用貸款。
綜上所述,醫院可以用應收賬款質押,但要註意公立醫院財務管理制度的特殊性及相關經營風險,完善質押流程,防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