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
2.已婚申請人的結婚證、戶口簿等婚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名下的本市銀行借記卡原件及復印件;
4.填寫完整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房費用申請表(個人版)》(本市其他住房);
5.填寫完整的住房狀況信息查詢申請表或無房有效證明。
申請人提供完整申請材料或者信息的,上海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不含核實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住房租賃信息、婚姻信息所需時間),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