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種行為違反了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六條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身份證件,使用真實姓名。代理人代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銀行卡的借記卡屬於儲蓄賬戶,信用卡屬於信貸賬戶。
再次建議那些貿然出借身份證的人可能要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
例如:
1,用於辦理可以透支的信用卡。如果沒有及時償還,也沒有人負責,最終將由貸款人償還。
2.如果信用卡套現涉及金融詐騙,妳要承擔法律責任。貸方也成了幫兇。
3.該銀行卡可用於日間交易洗錢或作為非法交易資金進出賬戶。除了身份證主人,找不到真正犯罪的人。
4.借用的身份證發出後,可以衍生出許多與金融載體相關的其他經濟行為。
5.借用的身份證除了銀行卡之外,還可以以出借人的名義從事更多的社會經濟行為。
及時報警並及時註銷信用卡。
預期後果:
1,會產生高額逾期利息。
2.妳會被銀行起訴到法院,妳會有訴訟費、律師費等經濟損失。
3.個人會有不良的信用記錄,這會對未來的銀行卡和貸款產生影響。
4.如果欠款金額超過654.38+0萬元,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