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委托貸款中委托合同與借款合同中的委托內容必須壹致。因此,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在與受托人簽訂合同時是知道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因此,受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束的
是委托人與借款人。換言之,以受托人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直接對委托人與借款人發生法律約束力。據此,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轉讓的對象應當是委托合同中的債權、借款合同中的債權等兩種權利。更進壹步的說,通過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壹個債權轉讓合同,第三人就取得了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借款合同中的受托人的地位,而無需通過兩個債權轉讓合同來實現。
所以說,是可以的。不過要註意的是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委托人要根據債權轉讓合同分別向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履行通知義務。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合同對上述當事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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