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是不可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只有國家規定的銀行機構才可以吸收公眾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壹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二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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