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債務人不願意協商,銀行可以去法院起訴,勝訴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3.當然,如果法院發現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法院執行,那麽法院就會終止或者中止這種執行。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可供執行時,那麽法院就可以恢復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