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種行為就違反了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六條: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代理人應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銀行卡的借記卡屬儲蓄賬戶,貸記卡屬信用賬戶。
再提示,貿然借出身份證者可能要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
例如:
1、用來辦可以透支消費的信用卡,如果不及時還款,且無人履責的,最終會找借出者還。
2、如果利用信用卡套現,涉及金融欺詐,要承擔法律責任。借出者也成了幫兇。
3、利用銀行卡可以頻繁交易洗錢或作為非法交易資金進出賬戶,除了身份證所有人,查不到真實犯罪人。
4、借的身份證辦卡後,還可以派生出其它許多與金融載體有關的經濟行為。
5、借的身份證,除了辦銀行卡,還可以借出者的名義,從事更多社會人、經濟人行為。
及時報警,並且及時註銷信用卡。
預期後果:
1、會產生高額的逾期利息。
2、會被銀行向法院起訴,妳將產生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經濟損失。
3、個人會有不良信用記錄,對以後的銀行卡、貸款等都會產生影響。
4、如果欠款金額達1萬元以上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