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如下:
1.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超過下列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應當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當年和以後年度扣除。
個人分析:
這些規定都強調支出,所以妳沒有立即繳納,稅務局要求調整是有證據的。
此外,還有壞賬準備、資產減值準備等。,當它們沒有實際發生時需要增加。
從另壹個角度來看,銀行貸款利息憑證應根據扣款收據進行記錄,即如果利息沒有支付,則沒有有效收據。
所以不認可,需要增加。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