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現獎勵是可以分月發放的
為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征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對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通知》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作為壹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在計征時,應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壹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還應將全年壹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壹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通知》明確,在壹個納稅年度裏,對每壹個納稅人,該計算辦法只允許采用壹次。同時,雇員取得除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壹律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