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 撫養 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 扶養 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被執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賃房屋;被執行人*** 同居 住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其他房產;被執行人的唯壹壹住房面積過大; 被執行人的唯壹住房價格過高,均可視為超過生活所必需,此類情況下被執行人唯壹壹套也可執行。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 壹,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