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騙貸情況,要及時保留騙貸證據,通過訴訟維權。
以網絡貸款詐騙為例。網絡貸款騙局以低門檻、無抵押、無手續甚至“只用身份證借錢”等理由吸引受害者註意,然後以貸款需要驗資為由要求受害者支付各種費用,或騙取受害者的銀行賬戶信息以盜取錢財。
他們不僅被騙,而且犯罪分子還利用被騙的賬戶洗錢。被騙走錢財後,他以流水為由從自己的賬戶上轉走了錢。騙子使用這種方法主要是為了幹擾警方工作,為警方破案制造障礙。因此,貸款必須通過正規渠道辦理,並且不要相信所謂的低門檻。
擴展數據
貸款詐騙罪是指編造引進資金和項目、使用虛假經濟合同、使用虛假證明、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等虛假理由,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騙取貸款的犯罪分子勾結,為其騙取貸款提供幫助的,應當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處理。
所謂串謀,在本罪中,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詐騙前或者詐騙過程中相互勾結,共同商議或者策劃,與詐騙的犯罪分子相互配合,並作為知情人對其提供幫助的行為。
如果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所采取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社會上其他人只是提供幫助,那麽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應當定性處理。如果是貪汙罪,則應按照貪汙罪處罰,而社會上的其他人則應作為貪汙罪的共犯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