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基礎
3.《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時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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