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