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八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工程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保障性住房的,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