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市【2015】第18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應償還本金(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為準,並扣除前期支付的費用)和利息(絕對保護在24%以內,相對保護在36%以內)。但屬於利息支出的違法部分,在兼顧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可以拒絕支付,並有權拒絕支付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