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貸款本息結清或借貸業務已經執行完畢的借貸檔案的保管期限為3年(從貸款本息結清或借貸業務執行完畢的下壹年開始計算)。
對於保管期滿的借貸檔案,應由綜合管理部、風險管理部、借貸業務部***同組成的鑒定小組進行鑒定,提出存毀意見。對經鑒定需銷毀的借貸檔案,應經分管副總簽批後方可銷毀,對保管期滿但仍具有壹定查考利用價值的借貸檔案,應視情況繼續保管二年以上,確無保存價值時方可進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