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對原規定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其中,租住公租房的職工每月可提取的金額為實際租金;違規提取的職工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提取公積金。
公開文件顯示,同壹時間段內,職工只能選擇壹種住房消費情況申請,不得重復申請;同壹情況有多套住房消費的,職工每次只能選擇壹套住房申請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住房的,每套住房只能申請提取壹次。
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在深圳購買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只有1套住房時,月提取額不得超過職工本人月實際還款額;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共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還金額的60%,且不超過每月實際還款額;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含異地)的,不提取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根據新規,職工購買的住房按照深圳市住房政策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限制壹定年限轉讓,且僅限於向特定對象轉讓的,住房可以辦理抵押登記的,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貸款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或商轉公貸款;職工購買的住房按照深圳市住房政策執行有產權要求的,也可按照貸款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
此外,職工對涉及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的回遷房新購面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在項目提供符合貸款規定的擔保的前提下,受理其申請,並根據項目開發單位出具的相關材料要求,確定新購住房面積的購買行為, 以新購回遷房面積價格為購房總價,並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等政策計算可貸額度。